| (一) 传统中国的财政与税收
1985年我接到美国常春藤某大学副校长的一封来信,他要我帮助品评他们一位历史系副教授应否给予固定的教职。对我来讲这算作一种荣誉工作,也算是对同事们应尽的义务。因为这位副教授专长是研究传统中国的财政,而我在剑桥大学出版的一本专著《十六世纪明代的财政与税收》也是同样的范畴。最低限度她的立论和我所著书没有抵触。我准备赞成学校里给她。是否外界会说因为她支持我的意见,因此我也在捧她以作报效?而且这大学的来信,还包括一纸名单,有当今美国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18个学者,要我评判该校的副教授在学术界的成就,在他们之上,还是在他们之下?我没有看过所有人的著作,倒是对其中三五人,至少有相当的了解。可是各人所学的背景立场不同,其论点当然也有差异,如何可以品评高下?又如何我说的即能算数?
经过一段思考之后,我复信给这所大学,说明我赞成给她固定的职位,承认她学术上的成就和今后前途上的展望。她所著书引用资料之丰富,已经是有目共睹。
至于她的专长和我自己的相同,不禁使我踌躇。趁此机会我就指出大凡我们研究一个社会与政治体制,当中之因素与我们所处现局不同的话--明清社会也在这情形之内--我们势必要了解这体制的高层机构、低层机构和上下之间法制性的联系。研究财政税收确实有如此的好处。如果你涉及全貌,必对所叙之国家社会提供一个剖面。上层即涉及户部职掌、衙门部院、军费之开销,下层又必提到纳税人的土地占有情形、付税能力、乡村组织。在抽税与付税的当头,也必谈到上层掌握到下层的情形、个人之权利与义务。所以在内容的详尽和组织的严密上讲,被评议人的识见应当不在我所知道的数人之下。而她立论的可靠性,更因上述三重因素的连锁关系证实,这样子把我作评议人的责任卸下。
我所没有明讲的则是西方这几十年的风尚,重分析而不重综合,研究中国历史时只从小处着眼,往往忽略大局。我所知道的有一位在常春藤大学的专家,因为原始资料里提及"膏腴万顷",他就根据1顷为100亩,在字面上认定某某等人在明末领有出产丰富的田地各100万亩。殊不知万历年间全国登记的土地不过7亿多亩,如果上述土地占有的情形确实的话,则只要700个这样的大地主,就把全国的耕地整个霸占。并且当日全国1100多个县,很少有一县的田地在百万亩以上。一般中等的县田地不过50万亩。更小的县和更偏僻的县,只不过二三十万亩。如果一个家室的产业,超过两个县或三个县,使全境所有的种田人都属他的佃户,则知县的遣派、巡按官的来往、抽税与组织地方自卫武力等等工作势必遇到绝大的阻障,科举考试能否执行都成疑问,而绝不可能此时官方文件全未提及,而地方的方志也缺乏类似之记载,况且在那种情形之下,地方之乡绅是否能出面编修府志县志,尚成问题。
我提出这段小故事,其目的不在攻击某个人,而是指出中国史学之危机。把"膏腴万顷"这样不负责任信口开河的文句,当作真有其事,确实可以算作肥沃的土地100万亩,不始自美国常春藤大学,而始自大陆方面1940年代及1950年代的历史学家,他们的目的,旨在表彰中国有一个长远的"奴隶社会"与"封建时代",以作阶级斗争的张本。以这样意识形态为主体所写之历史,和相反方面而以类似情调所写的历史,不提及中国历史的积极性格,下至民国,读来只有袁世凯错、孙中山错、蒋介石错、毛泽东也错,于今邓小平更错--全部是坏人做蠢事的记录。怪不得很多年轻人读来义愤填膺,动辄戴上东洋式的头巾,去游行示威了。
我们想修订历史,要让意识形态跟着历史走,不要使历史被意识形态垄断,保持最低限度的客观性。说来容易,但是如何可以担保我自己不带偏见,不被我个人的意识形态所蒙蔽?首先我们必定有这样的一段共识,中国在20世纪,曾被迫经过一段从头到尾的改造。即是大陆来的人口,在1940年代进入台湾两百万,也是历史之前所未有。各位年轻的可能没有这种经验,可是你们长一辈的大概可以告诉你们,在这大变动的过程中,我们的衣食住行无不经过一段改变。再追溯上去,到本世纪的前端,到我的父辈那一代,则不仅衣食住行,而且婚姻、家庭关系、权利义务、社会习惯都有了重要的改变。这种改变和它带来的动乱,因为时间之长,牵涉人口之众,是人类历史里最大规模的一次改变。
要分析研究这大改变的过程,因此才启发我们,使我们领悟到将来之去向,我们先要了解旧社会的沿革,及它不能适用于新时代的原因。这当然有很多不同的方法。我个人的经验则是由明朝的财政税收着手。此是一种最简捷而稳当的办法。在我演讲的时候,我常用一个"立"字形容。这立字的一点一横,代表高层机构,下面的一长横,代表低层机构,当中两点代表上下间法律制度之联系。刚才已经说过:提到明代财政税收,务必触及朝廷与中央政府,又下及于乡镇里甲,当中也涉及法律章程,所以构成一套完整的剖面。又因为筹饷收税,表示政府与社会实际运转的情形,不仅是一种抽象的观念。因为它牵涉出来一种体系,各种因素上下相关,互相印证。再有选择性地和其他学者研究心得比较,其综合的结果,就不会和事实脱节了。
我钻进明朝财政税收这个专题里面去,并非事前计划。只因为我在密歇根大学拟做博士论文时,发现明朝的漕运,亦即是政府由大运河自南至北所运的食粮物资的情形,资料俯拾皆是,也有几套统计的数字,预想经过一番整理,一定符合美国大学校的一般要求,况且经济史又是挺时髦的部门。殊不知进去容易,出来麻烦。第一,漕运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,漕运总督就兼淮安、凤阳各地方的巡抚,所以他也是地方官。运去的粮食称为"漕粮",也是江南各地方的税收,当日田赋征实,老百姓以去糠之米交纳。在运河里运粮的船夫,不是一般的老百姓,而是各衙抽来的"运军",所以又与兵部相关联。第二,这漕运的区处,牵涉很多专门名词,不见于字典或辞典,只能在当日文件上翻来覆去,逐渐领悟到其大意。第三,我后来写成的论文不能称为经济史,反倒可以称为财政史,因为明朝的财政和清朝的财政,实行起来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经济原则。举一个例:大运河里面的粮船,共有11000多艘,每船有运军10人,所以约有12万名官兵参与运粮的工作。他们要经过无数的水闸,一到北方又常遇到河水冰冻,有时来去一趟要10个月的时间。漕粮每年四百万石,我们也弄不清楚运费多少,有人曾估计要花18石的脚费运米1石。其目的不是现下所谓经济,而是政府保持自己的自给自足,故意将北京的物价降低,而使政府官员及家属配得食米。并且所谓统计之中,也有很多前哈佛教授杨联陞先生所说的"假数字"。我当初想制图表,把这些数字以曲线勾画出来,后来看来不只是行不通,也无从作科学化的结论。
我希望各位不要问及我的论文,虽说被学校通过,但不是我自己可以感到非常愉快的作品。倒是在做论文期间,逐渐看到明朝财政与税收的多方面,深想再花点功夫,作进一步的研究。料不到再涉足进去,就是7年!当时(台湾)中央研究院翻印《明实录》,我也买了一套,教书之外,每两星期看一册并摘写笔记,一共133册,也花了两年半的时间读完。《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》稿成之后,又与支持此书的哈佛大学发生争执。我已在《地北天南叙古今》里有一篇文字叙述,现在不再重叙。幸亏费正清先生不以为忤,他之遗著《中国新历史》(China:
A New History)里仍旧称《财政与税收》很结实(solid),是基本的研究(a basic study)。
这书在1974年年底出版,按照大学出版社对付学术著作的一般办法,只印1200册,卖完即不再版。台湾已经出现一种翻印版。大陆方面有两所大学和台湾一所大学的同事曾商量出中译本,可是迄今未有音信,我猜想都没有按计划完成。
1974年到今天已近20年,现在我自己检讨起来,我尚没有发觉书中有何主要的错误,需要更正的地方。没有料到的,则是海峡两岸及世界局势变化之大。早知如此,我一定会更把书中的资料,切实与今日之局面连贯起来,把前因后果的关系说得更清楚、更剀切。譬如说《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》最后一段提及中国近代的经济问题,主要的不能从农业体系里生产剩余,去投资其他方面,出于财政税收体制的影响;明朝的财政系统被清朝大体袭用,它之缺乏积极性格,并不是在历史上不重要。这种说法就太轻松,没有斩钉截铁说明:明清社会由这财政系统所支配,缺乏局部改革之可能,一改就全部都要更改。所以我们祖孙数代,从衣食住行到权利义务,一变就整个要变,等于重写大"立"字,已是由来有素,最低限度有500年的沿革了。
我感谢东海大学的邀请,既然远道来此机会难得,也不愿意只在讲堂上念自己的书,倒想借这机会,把自己当日暗中摸索摘要,与今日局势有关之处发挥。这样比较更有实用的价值。在这里我也附带说及,我自己得益于这段知识与现状情势有密切关系的好处。《财政与税收》一书的准备经过7年,以后我写《万历十五年》则只花了1年。因为以前之摸索,即已奠定了以后研究之基础。《万历十五年》之能侥幸在海外与国内,在台湾与大陆都畅销,主要的乃是它的内容与题材仍和我们今日遇到的问题有密切的关系,有如官僚主义的作风,既危害于明朝,也仍作祟于20世纪的中国,前后有历史的因缘。
以下是我做研究工作的扼要报告,也把书中没有讲解得透彻的地方更加增强补充:
第一点,中国的传统社会有它自己的特色,断不能称之为封建体制,更不能与欧洲的feudal system相比。封建或feudalism必着重地方分权。所以"裂土封茅",土地可以分裂为公国与侯国,受封则爵位世袭,永远遗传,茅是社坛上的旌帜,保有独立自主的气概。这种种情形都不可能为明清社会所容许。
在封建体制之下,领主向农民的征集,赋税与地租不可区分。即在日本德川幕府时代,不称土地税,而称"年贡",或是"本途物成",亦即是主要耕作物的收成。有时"四公六民",有时"五公五民"亦即是领主与种田人对分,显然地与明清的田赋有很大的区别。
明清的体制是中央集权,皇帝直接向全民抽税,省级州县级的地方官吏全由中枢委派,他们本身都没有立法的能力。
这种体制最怕中层的力量凝固。不仅地方上的贵族建立不付税的庄园不能容许,即是大地主拥有土地至1万亩以上,再不分家析产,也认为可能威胁到朝廷的安全,官僚们必千方百计地将它们拆散。这当中常引起一段误解,明朝的记录里经常提及贵族的庄田,在16世纪最著名的乃是万历皇帝,由他宠爱的郑贵妃所生的福王常洵,据说他曾接受到田地4万顷,有说2万顷,亦即是400万亩至200万亩。其实经过调查,这些地主并不集中地存在,也不在亲王各自掌握之中。有如黄河改道,冲没的土地几十年无人耕种,后来开垦之后有了一点收成。长江里的沙洲,当初无主,后来也开发为田,各地方官也在该处抽了一笔小数目的税,当初也没有报告皇帝。后来被万历皇帝发觉,他就责成把这些土地的面积归并计算,称为福王的庄田。事实上这些土地无法实际归并,亩数既不对头,也始终没有由福王王府接管。所谓庄田不过皇帝要求各省,每年由这名目之下缴纳白银四万六千两,各地巡抚也向皇帝讨价还价。及至朝代覆亡,这问题始终没有解决。
在16世纪土地领有最集中的南直隶,即今日的上海、南京地区,有田地1万亩以上的未超过10余户。普通所谓大地主所领有的不过500亩至2000亩。领有每户500亩以上的户口不可能超过全境户口25%。每一县之内可能有1000户的土地在一二百亩之间,他们可以称为中等地主。其他小自耕农多得难以计算。苏州府有付税之户597019户,常州府有234355户。所以极大多数的小自耕农,每户只领有三两亩。
这种情形和民国初年的情形还相当吻合。从经济的立场上讲中国的问题,不是土地过于集中,而是分割过细。现今英国、美国私人的农场以250英亩为一般常态,每英亩当6华亩,所以一般都在1500亩以上。
第二点,中国土地税征收率过低并不是过高。因为税率低,政府的行政效率亦低。
各位看到原始资料内,有说不尽税重民贫的说法,我可以概括地说,所叙没有包括全部实情。本来税收之轻重,视人民之收入和政府企图行使职权的范围而定,没有经常不变的标准。可是以全国农作物的收成与政府的收入对比,中国明清政府所收之税至轻。即将所有附加税加入一并计算,除了极少数例外的情形,有如苏州府和松江府(当地官田的田租混入田赋一并计算),其他各地均在各地收成10%以下。有的不及5%。南直隶有一个溧阳县其税率不及收成1%。
一般记载说是税重,乃是当时没有最低限度免税的办法,亦无法行累进税制,三两亩的小户人家,本来就衣食不周,也要和大户人家有500亩以上同等税率付税。在当时抱怨税重的大部分代表地方官,他们深怕税收不能如额征完,他们自己卸不了责任。还有技术上的困难,公文上的统计不能和实地对账,有些富户人家割去一小块土地出卖,标价低廉,但是把他全部应付之税的一大部分割让过去,以致以后的买主得田有限,被割让过来的负担为患无穷。此办法也可翻转过来,富户可以出高价收买卖方的土地,但是只承应接受应付税的一小部分,让卖主留下小块土地去承担不成比例的租税。
今日西方各国的办法,地产付税过期,应加罚款,如再拖延,由法庭强制接收标卖,这些办法在传统农村社会里也无从施行。中国衙门里的办法,是抓着欠税的老百姓打屁股。再拖欠到一个时期只能呈请豁免。这种风气一开,即有力付税的人也徘徊观望,拖着不付税,以便在豁免时沾恩。明代的资料里还提及请人代杖的办法,亦即是一堆赖税的人出少数的钱雇得乞丐,要他或他们冒充欠税人,也私通衙门里的差役,让这些人在衙门前跪打,打后所欠的钱粮仍旧拖欠,以致最后政府只好豁免。有了这种种原因,中国的土地税率无法提高。总之,这都是在科学技术尚未充分发达,交通通信种种条件不够,立即实行中央集权,由皇帝直接向全民抽税,并且抽税及于三亩、五亩小户人家的后果。
明朝的土地税共征米麦2700万石,因为有的折银,有的征实,征实的又加转运费,折银的也高低不等,高的至每石折银近于二两,低的只0.)25两,所以缺乏确切的统计。我们大略估计再加人力役折银部分,可能值银2500万两,这总数与清朝在太平天国发难之前全部土地税值银3000万两和清朝末年、20世纪初年全国土地税值银3300万两的数目大致符合。
各位要注意这是一个很小的数目。同时从地方的方志看来,各府州县的税额极少能够如数收齐,大概一年能征收到80%,已经算是了不得了。1619年辽东战役前后,明朝对付清太祖努尔哈赤,曾在各省遍增辽饷,以后又增剿饷、练饷,每次不过每亩加银三分五厘,但是到1632年全国有1/4的县,应缴不及数额之一半,尚有其他134县分文未缴,不仅增饷无着落,以前经常的田赋也无下文了。这不是中国之财富无力承担,而是财政税收水平的分配,缺乏重点,抽税及于最低贫的下户。政府的能力只能与最低的因素看齐,好像一根链条一样,最脆弱的环节首先破裂。
16世纪后期中国人口,据估计已近于1.5亿口。政府每年的收入,除了上述之2500万之外,尚有食盐公卖,每年余利200万两,其他各种商税、开矿的利润、罚款、捐输纳盐的收入种种名目加起来,也不过300余万两,无逾于400万两,所以整个加起来略近于3000万两,亦即计口数每口不过银两钱,亦即0.2两。
在同时期欧洲威尼斯人口10万人左右,只和中国一县的人数相似,政府每年的收入已突破300万金托卡(ducats),等于36万盎司的纯金,亦即每口3.)6盎司的纯金。
0.2两白银与3.6盎司的纯金,两相比较,产生很大的差距,约略200倍至300倍间。固然威尼斯的收入不尽自赋税,政府也经商。各位也可以说:中国是一个穷国家,威尼斯是一个富国家。其实不然,中国是一个富国家,最初开始威尼斯是一个穷国家。一部叙述威城的历史,曾提到它在公元500年前后创设的经过。
他们(威尼斯之草创者)都是难民,为数4万余,在5世纪被蛮族逐出他们的故乡,在这海沼之中避难。此处土地经常移动,处于咸水的沼泽之中,难民发现无土可耕,无石可采,无铁可铸,无木材可作房舍,甚至无清水可饮。
这样威尼斯才锐意经商,它的财富是商业上的财富,不是农业上的财富,威尼斯不产金,它铸金托卡好几个世纪,所用金都从德国输入。威尼斯可算一个特殊的国家,它可算资本主义的最先进。可是中国也是一个特殊的国家。它首先就把农业上的财富发展到世界各国之前,以后几百年却没有进步。
我们也可以拿它与两者之间的英国比。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,在1692年第一次统筹抽土地税200万镑。当日它的人口不过600万口,即以每镑值纯银3盎司计,也是每口平均负担1盎司,这时候中国已入清朝的康熙年间,英国以每口计算(per
capita)它的土地税之能力,已为中国之8倍。而且今后这力量还呈直线式的上升,终至它的税收总额也超过人口百余倍的中国。
第三点,明清财政体系与中国经济之不能展开有很大的关系。
表面看来,我这种说法甚为费解。政府抽税轻,民间就应当多有剩余,多剩余即多资本,多资本即经济发达。这种想法也是财政税收系统的设计人朱元璋的想法。在14世纪他就标榜政府不要"聚敛",不要"与民争利",而要"藏富于民"。甚至毛泽东也受这传统思想的影响,他在1939年说及:"中国封建社会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,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,中国也会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。"这种想法也认为经济之发展达到高峰称为资本主义者,可以由民间策动,自然而然地形成,不待政府之参与。
其实一个国家经济之发展,国家与政府消极地不加阻拦不算,还要积极地参与赞助,因为商业上的财富,着重流通,经常赊欠放债。一方面借,另一方面就投资,在这进出之间合同一定要有保障,所以民法一定要规划得详尽,个人的权利义务一定也要大家都有共识,简单明了。这些都属于法律。政府不仅要有立法权,而且要有执行的能力。从政的人员必须经过特殊的训练,首先即要在社会上和教育上养成这种习惯的风气,影响到宗教。这也是一个大整体的组织与运动,与我前面所说的"立"字相似。
虽然我不能说中国过去五百年缺乏进步,应由明太祖朱元璋以来一脉相传之财政税收体制负责(因为还有其他的因素,以下交代),这体制却已充分表现中国传统政府不能也无意创造新法律,造成经济上的突破。
明清社会里最与基层接近,而最有实际功效之机构为县级衙门。所有之土地税,一部分商税、矿银、行政收入如赃罚、僧道度牒(出家人之执照费)、开纳事例(民间捐官、派为监生等)均由知县收集,所以除了盐税、番舶抽分、竹木抽分之外所有税收,多于全国85%,都由县级征完。
明清政府采取"结构一体"(monolithic)的方式,知县既为地方官,也是中央派来的专员,除了很少的地方有极少的例外,一般县境之内就没有代表上级的分局和分处。知县虽为文官,守土有责,在有事故时应当与县城共存亡。他既为行政官,也是司法官。重要的诉讼尤其是刑事,他必须亲自听审。
一般情形之下他有一个县丞,也就是副县长,一个主簿,我们也可视之为秘书长,还有一个典史主牢狱,一个县儒学教谕和现代的党代表与政治指导员接近。只有这些人在文官系统里有地位。其余的官,大县可能有半打左右,小县减半,称为"未入流",有同军中的准尉,不能与一般官僚同样地提调升迁。再下层则是吏,亦即是书算手,虽为地方性职业性的低级干部,待遇菲薄,有些尚且无薪,只靠非正常的收入生活。大县可能多至二三十人,小县可能10余人。只有这批人手,又缺乏银行与汇兑处,如何能够处理几万纳税的税户,一般的县份都为数几万,大的县多至10万以上。况且当日的风气又重仪礼、重文字,各官员在繁文缛节之余,已经忙得不可开交,如何能注意到乡村里的纳税人?
其答案则是使用威权。上海县在1584年即将全县划为56个区,一区就指派一个"总催",下辖十余个村庄。这总催每隔十日必须到县衙门报到一次,将他经管的钱粮和书算手对数。如果有不如额的地方这总催就要挨打,打罢,他的责任没有卸下,他还是要催。我们也可以想像这些人只要可能时,在乡村里作威作福的态度了,上海的土地税,一部分属于漕粮,而且属于"白粮",亦即赍送到北京供宫廷里食用或国家祭祀之用。于是在这些派粮的区里,又各派一个"收兑"。他的任务要责成粮户,将白米运送到指定的河滨,和运军交纳完毕才能算数。白粮一到船上,就成了运军的责任。我们从很多文件上看到,粮船遇到风暴漂没,运军有负责赔偿的记载。有时追究责任及于总旗、小旗,亦即下至连长、排长,有些文件还提及运粮的军官负不起责任卖男鬻女,甚至削发为僧。
这种体制威权总是由上至下,所有各阶层都要规避责任,所以最怕变态,因为一改则全部都要改。我们也看到有些文件上提到土地变形,以前记载在文书上的土地被水冲去,可是应缴纳的钱粮无从注销,即使以前应纳粮的人不在,邻居乡里也要集体负责。
1580年张居正以万历皇帝的教师的地位秉政,用年轻的皇帝的名义实施全国丈量,把所有的土地重新清算一次,准备与民更始。可是张自己在1582年死去,于是文官集团里发生一次"翻案"的运动,以前称张居正为能臣的人都被排斥,以前和他作对的都算好人。凡是丈量清出土地的人都被称"掊克",亦即是以少报多欺负老百姓邀功。群情如是,万历皇帝也只好发下诏书,将这次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所主持丈量的成果推翻,以后到清朝康熙皇帝想实施全国丈量也没有成功。明朝土地之底账一直用到民国时代,有中外书刊证明。这样也可以窥见中国改制的困难了。
第四点,我们将这体制与外界比较的话,不要只抓着一人一时一事指摘,而注意其整个系统之全貌。
上面已经讲过,一个社会真正的转折点在法律(这法律也要在社会上行得通才能算数,民国初年政府颁布的法律与社会脱节仍是具文)。根据西方改革的经验,最产生效用的首先是遗产法与破产法。我如果投资与人经商,我要知道合伙人去世之后他的资产如何处理。如果我先去世,我也要知道我的钱财如何留给后人。并且投资即有风险,我也急于知道自己冒险之程度,和对方遇到损失时准备认账的程度。在农业社会里人与人之关系为单元,只有短线的来往,以上各节也视私人关系和私人节操而定。在新型的商业社会,人与人之关系成为多元。我买了王安公司的股票,不能因王安先生去世,这股票就作废,就算公司亏本,股东也仍有权利义务之保障,因之凡事都有一个客观的标准。
再进一步,一个人开的公司大了,务必委派旁人管理,因之所有权与经理权分离。如果经理监守自盗,以前在农业社会里系属私事,在商业社会里关系很多人的利害,也要秉公处理。更扩而充之,如果做广告宣传以蒙蔽欺骗,医药诊断之不当贻害病人,这些做广告的人、开药方的人、经营药坊的人如何负责,都要由司法机关判断。我这里所讲的情形都属于信用。而信用之展开,必须有法律在后保障支持。总之社会愈进化,社会上分工合作的程度增高,需用法律之处亦愈多,政府之干预亦愈繁。
一个似非而是(paradoxical)的现象:一个现代化的政府抽税多,组织庞大,对人民的生活干预深,而人民不以为苦(最近这情形也有改变,可是与我刻下所讲的题材限于农业社会与商业社会间之比较的不同)。明清帝国之政权表面看来,抽税轻,政府人员少(虽说编制之外有半官方身分的人很多)。业务简单而人民反蹙额地怕衙门。
主要的原因,乃是现代西方的政府带服务性质,不仅以上各节有关法律可以算作一种服务,而且交通、通信、保险各种事业政府不是在后实际主持,就是在监督辅助。这在明清政权,也都谈不到。它的职责纯在管教。
在运河里运粮的情形已如上述,责任所在及于运军的连长、排长,当然政府在后勤业务缺乏组织。各位也知道明朝有所谓"粮长制度"。这也就是政府不注重后勤,而将责任托诿到纳税人。凡是各地方土地税内有粮1万石的区域,由政府指派粮长一人,以当地殷实大户充之。他有组织运粮队、在地方上抽派运夫、征集损耗的附加、选定路程、督运食粮赴远处仓庾交纳的任务,凡属于路途上的治安、医药、卫生、损耗的防范,都是他的责任。不到指定的地点照数完缴,他的责任无可交卸,遇有损耗也由他出资赔补。即使16世纪之后纳税用银,此种组织之体系并未变更。一县要交纳银物到一二十个被供应的机关,每一机关又接受十来个州县的供应,是为常态,因之全国盖满了许多此来彼往短距离的补给路线。凡银行业务、汇兑业务都无从展开,这种办法继续到清朝。自洪武至宣统凡543年,明清两朝始终未设立一个中央银库。不仅鸦片战争时扬威将军奕经的战费,以这样的姿态由各处零星抽来,即甲午中日战争前李鸿章的北洋舰队也赖各省津贴。明清帝国之中层缺乏带整体性的出纳机构与后勤能力,是其特色。
从我们今日之眼光看来,明朝有很多资源在其掌握。若合理地利用,尽能解决其财政问题,有如初期之纸币及以后之盐税。但明代君臣只重威权,不顾商业信用,使其有利之因素无从发挥功效。
大明宝钞在永乐年间(1403-1424)即已贬值到无可挽回的程度,加以明朝又疏于铸铜钱,据估计全朝代所铸不会超过800万贯,北宋可以在两年之内铸出明朝276年所铸数。明朝后期被迫使用碎银,这是对人民及本身极不利的办法,各位试设想若是今日大家要用金子买汽油和面包,市场是何局面?
以后明朝军队与清军作战,也吃了货币的大亏。16世纪末年和17世纪初年,中国每年由南方自赋税内运北方银400余万两至500万两,散及军民手中之后,北方即用此银两购买南方之出产,主要的是棉花、布匹、绸缎与瓷器,大概几个月内,已使货币回笼。和清军作战,每年要用银2000万两,缺乏这种平衡的办法,将货币大量输至平日不用银的地方,只有使通货膨胀物价高昂。
现在再说盐税,对明朝讲这是食盐专卖的利润。整个法制订在朝代初期,依照宋朝的办法,叫做"开中"。凡是出盐的地方整个区域划为盐场,用河流和运河与一般民众隔离。河东区域有一座盐湖,横宽大概不逾5里,倒有50里的纵长,里面的水含盐的成分达到饱和点,一到适当的季节,盐花可以用网捞出,于是政府围着这盐湖筑造一道砖墙,长达百余里,高13尺,以后增高到21尺。沿湖都有兵士把守。
在其他产盐的区域,在盐场的户口称为"灶户",他们无一般当兵纳税的义务,但是每一个"丁"要向政府缴纳定量之盐。一般为每年3200斤,由政府酬报米6石。这盐不卖与一般市面,而由政府招致商人,由商人先向边区交通不便的地方,对边防军供给粮草,边防军给予收据叫做"仓钞"。商人凭仓钞至出盐之处领盐。
行盐的执照叫做"引",这执照的印刷完全操在南京户部。商人支盐并不是随到随领,而是要等候到一定的数目成批地领。政府发引的时候又注明每引的行销地区。所以不至于商人先来后到之间产生盐价高低,也不至于交通方便之处有盐其他地方缺盐。整个的设计依照一个master
plan。可是这样一来,食盐之行销受着中央管制的羁绊。边防库、户部、管制盐场的行政官都各有固定的预算。商人忙碌奔波在三者之间,至少也要两三年才完成一笔生意,有时到8年、9年、10年。更因以后政府又在程序上加入细节,使有些商人候盐候至30年之久。政府还不自责或赔偿损失,尚且发出通告,以后候盐只有原纳粮人之子孙才算合法,没有再嫁之寡妻也可以算数,至于妾或者叔伯侄子等近亲一律不许。
变更程序的办法首先就订出"存积盐"与"常股盐"的区别。其逻辑则是国家有非常的景况不能预料,食盐的收入为国家的根本,"让我们抽出一部分作为储备吧"!可是刚一立法,存积盐也拿出来卖,因为所谓存积无拖欠,所以受欢迎,一时畅销。可是常股盐只有原额80%,以前纳粮候盐的盐商候得更久了。1449年明军在土木堡和蒙古人作战失败,皇帝被俘虏,军队需要补给的情形愈严重,于是将存积与常股的比例从20%至80%,提升到60%至40%。此亦即是政府赖债,违背合同,不付利息。日子一久,存积盐的拖欠也和常股盐一般无二。
盐价高则私盐盛行。原来的灶户要不是逃亡,就是少报人口,片面地制盐私贩。总之就是政府失去控制,收入短缺,无储存之盐对付应支盐的商人。补救的办法乃是所谓"工本盐"。理论上各盐丁额外加工,在缴纳政府的数量外另外煎制之数,要商人除了缴纳边防军粮草之外,再多出工本向灶丁购买,其实各灶丁所缴已远低于初年3200斤之数。这样的安排,无非是将他们所制私盐公卖,政府也仍从中取利。到了这种程度,政府本来可以干脆地承认自己无力专利于制造,以后只在食盐上抽货物税(excis)。可是这样违反了整个官僚机构的行政逻辑,同时食盐专卖既牵涉边防军与户部,也影响他们的账目与预算,所以宁可拖欠,没有人能负下改制的责任。
我们这里提到的商品只有一种,即是食盐。可是因为经理管制的原因,起先分为三四种,后来分为8、9、10种。再举一例,16世纪后期,有些地方得不到盐,于是要加速食盐的运销,以前食盐堆积于各产盐区的批验所,要成批放行的办法仍是不改。可是另外抽出一批盐,只在船上抽验放行,称"河盐",以与囤集在码头上的"堆盐"区别。用不着说,河盐有利,给堆盐很大的竞争压力。一种商品既为日需品,又分作两类以上,必有优劣之分。其竞争的结果,并不是优势部分将价格降低,而是一齐将价格增高。凡是运输粮草到边区的成本、候盐期间的利息、贿赂官僚的费用等等,都要加在零售的价格之上,即使私盐,它也不可能将官盐的价格降低,而是随着一齐上升。到情况最不好的时候,食盐成为奢侈品,一般人民淡食。
本来食盐专利是工业革命之前的利薮,也为其他国家如法国采用。只是因为明朝全部以官僚主义的精神把持,害多利少。有时弄得产盐之处食盐堆积,原来已付费的商人筹不出额外需索的费用,各处待配盐的地方又缺货,资金冻结,食盐损耗,只有最少数的投机商人和不肖官僚发了一批横财,政府与正当商人一齐与老百姓受罪。此种情形终明季未止。
还有一个例子,更表示明代政府其本身之目的在管教,而不在服务。
官僚管制大批民众的办法,乃是"集体责任"(group responsibilit)。如果子弟犯法,找到家长负责;村民不受约束,由里长、甲长负责;纳税人欠税,由"总催"负责;好在大家都在农村里,一般情形之下无法远走高飞,即使商人也可以责成他们互相保证。唯独对于开矿的矿工,缺乏适当的办法对付。他们一般从各处招募而来,即无从打听个人底细。当日开矿又是投机生意,本来矿主的资本就不够,一到开采不利,又无遣散员工各还本籍的办法。矿工人数又多,失业之后缺乏救济,一般落草为匪。他们开矿之后学得打铁,也有了制造简单兵器的本领。16世纪有好几次的匪患,由开矿而发生。1559年嘉靖帝需要修建宫殿,让全国人民开矿得银民六官四,可是引起浙江、江西间大规模的匪患。1566年"矿匪"攻下了南直隶的婺源县。事平之后,政府在1568年将三省交界处的矿区划为禁区。所有矿洞一律封闭,重要的道路上勒石,不许闲人进入,原来在矿区的民间也一律强迫迁出,因此受损失的田赋,则由附近各县附加抵补。官方尚印行一种书籍,称为《三省矿防图说》,里面讲到各条道路及应防备的地方。一部地理上的书籍不提倡开矿而反对开矿,看来也算独树一帜,只代表中国官僚主义之特色。
这样看来,明朝政府的收入,得自工商业的方面极少,也不足为奇了。我作《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》时,估计土地税并附加约为银2500万两,盐税约为200万两,其实盐税里尚有一部得出"荡价"。"荡"原来是水浸低湿之地,当中产芦草,可作煎盐的燃料,后来被有些灶户开垦为田。政府也向他们征一部分的税,而不并在一般土地税内计算,而抵补食盐专卖的短缺。这两项就已注入全国收入之绝大部分,近乎90%了。其他所有的收入,共计30种项目,总共所入即从宽估计,也不可能超过400万两,只有378万左右。而且当中最大的项目,尚是我们所谓行政收入。例如捐官(即"开纳事例"),每年可到40万,而全国开矿的矿银,即在最丰裕的一年,也不过15万。
所以我一看到时人写历史,谈到明代嘉靖、万历年间,膏腴万顷,土地集中,各王子也建庄园,是谓封建时代。后来松江华亭上海纺织业发达,又是资本主义的萌芽,就希望这些人能够花一天半天的时间,稍为浏览明朝的财政史。再说一遍:资本主义要金融经济、商品经济趋于成熟,信用广泛地展开,支持现代经济的技术因素如信用状(letter
of credi)、汇票(bill of exchang)、提货单(bill of ladin)、复式簿记都已通行,而且保障这些因素的法制都已在位,才够谈得上。明朝与清朝,不仅货币还没有组织得上头绪,而且法律上还没有彻底支持个人私人财产权利这一观念,一般人也还认为"集体责任"是好办法,不仅银行业和保险业还没有开头,连最基本的交通通信条件尚不具备。在这情形下如何能谈得上资本主义,尤其我们以为资本主义是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的话?
我们无意在这种主义与那种主义上咬文嚼字。可是以上的误解蒙蔽事实。明清时代有少数的人在特殊环境里成为巨富。长江下游所产棉布称为"南京货"(nankeen)尚在工业革命之前输入欧美,保持夕阳前的质量优势,但是这些条件不是具备中国现代化的条件。财富缺乏法制上的保障,又无品位相同的公司做生意,将批发与零售结构为一体,势难持久。在这背景上我们尚可看到剩余的资本无法适当地投资,只能将金银制成器皿,或者埋藏于地下,再不然即开当铺,而也不是用于生产。16世纪中国有当铺2万家,即19世纪仍有7000家,即是信用不发达的证明。
于是经济无力多元化,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也一直维持到本世纪,80%的人口,也还是以此为生。农地分割破碎,技术落后,农民借债只及于远亲近邻,他们唯一出头的办法即是进学中举,要不然就是增加户内的人力,于是引起人口数目直线式的上升。总而言之,中国近世纪的种种困难,在明清之际都已存在。只因尚未开垦的土地仍在,这经济体系仍能在数量上扩充,而且因科举考试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社会流动性(social
mobility),使这种体制仍能继续。
第五点,虽然有了以上的指摘,我们不能以为我们一生的不幸,应由这种财政体制负责。
中国人重褒贬,写历史时动辄把笔下之人讲解成为至善与极恶。这样容易把写历史当作一种抒情的工具,于是最近几十年尤其在大陆,产生一种骂历史、骂祖先甚至骂地理的读物。我知道这种弱点很难避免,即我自己亦然。可是这样情绪激动之后,把当初寻觅因果关系的初衷整个忘记。凡是一件事情的发生,必有它的前因后果。我们只能说历史为何如是之展开,无法坚持历史应该如是展开才合情理。尤其今日我们提倡放宽历史的视界,我们务必采取中国法家所说"天地不为尧舜而存,也不因桀纣而亡"的客观态度。归结起来,我说明研究中国近代史从财政税收可以打开出路,但是这是起点,不是终点。我不能因为自己写了一本财政税收的书,因此也鼓励大家都写书讲述明代的财政税收,那样就辜负了自己写书的目的,也就辜负了东海大学要我来和各位讨论的目的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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